第40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4)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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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4)

  这些中国克钦人的蒙古血统从他们的体格特征上看得很分明,虽然他们中间可以分为两类。其中最普通的一类人身材矮小、圆脸、低前额、颧骨突出、宽鼻、厚厚的凸嘴唇、宽阔而方正的下巴、斜斜细细的双眼分得很开。并不漂亮的脸蛋由于和善的表情而得到弥补。他们的头发和眼睛通常是深棕色的,皮肤是暗黄色的。另一类人表现出更精细的特点,使人想起锡金的卡查里人和雷布查人的女性般的脸庞。这类人斜斜的眼睛格外明显,脸蛋略长,有点像压缩的椭圆形,尖尖的下巴,鹰爪鼻,颧骨突出,皮肤的颜色比较白皙,以至于在有些情况下几乎可能被认为是欧洲人。

  这一类人可能表明混有掸人和缅甸人的血统。克钦人的个子比较矮;四肢较细,但体格匀称,只是双腿显得较短。他们尽管肌肉不足,但体格健壮灵敏。他们挑担从山上带下来木柴和大量的木板,欧洲人往往很难将它们抬起来;年轻的姑娘像小鹿一样沿着山间小路跳跃行进,她们蓬松的黑发在背后随风飘动。

  迄今为止,在这些山地人中间到处流行着族长管理体系。每一个氏族都由一个世袭的头领管理,他还有一些副手协助,副手的职务也是世袭的。但非常有趣的是,副手们的职务严格地说只能由家里的长子来担当,“头领的位置则传给最小的儿子,或者假如没有儿子,则传给最年幼的还活着的兄弟。土地的继承也遵循这一法则,最小的儿子总是会得到,而年长的儿子们则需要离开家,去为自己清理出一块生存之地”。因而像卢萨伊人那样,在克钦人中间幼子继承制看来是建筑在一个习俗的基础之上,即年长的儿子们要去闯世界,以便养活自己,而最小的儿子留在家里与父母一起生活。

  中国云南省的克钦人有一个相邻的掸族。约翰·安德森博士发现,在掸人中间流行着一种以类似习俗为基础的类似继承法则。他告诉我们说,在这些人中间,头领由若干工头组成的议事会协助。在他们那里实行完全的族长治理权,裁定所有的民事和刑事案子。头领“是全部土地名义上的拥有者,但每个家庭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他们在上面耕种,并付给头领一些农产品作为十一税。这样的村落是很少受扰乱的,土地在继承时转交给最小的儿子,而那些年长的儿子,假如田产太少,就出去寻找另外的土地,或者就去做生意。因此,掸人比较愿意迁居,并到肥沃的地方,比如英属缅甸去定居”。大多数中国的掸人都从事农耕,作为农夫,他们可以与比利时人相媲美。每英寸土地都会得到耕种。主要的农产品是大米,生长在用低矮的围堤围起来的一块块小方格田里,有通道和水闸以便灌溉。在干旱的季节里,最近的溪水通过无数渠道引出来流下去,这样,每一块田都会得到很好的浇灌。五月初,山谷里从这一端到那一端,呈现出大片水汪汪的稻田景象,在阳光照射下熠熠生辉,半边的河床却因水位低落而露了出来。

  掸族人,或者如他们喜欢自称的傣族人,是印支半岛上人数最多和分布最广的人种,他们从阿萨姆地区远远地发展到中国的广西省,从曼谷发展到中国云南省的腹地。暹罗现在是唯一独立的掸人国家。这些人在血缘方面与中国人很接近,无论是体格外貌还是语言。实际上,无论在语法结构还是在词汇方面,汉语与掸语都是姐妹语言,与缅甸语和藏语则差别很大,不过它们仍然属于同一个语族,语言学家现在称之为藏汉语族。尽管掸人的大部分领土是山地,但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是山地民族,他们的住地往往靠近平坦的淤泥冲击河谷或夹在山脉中间的宽阔的老河谷。他们每到一地就辛勤耕作那里的土地。大片平原上纵横交错着灌溉渠道。在较小的平原上,溪流因堤坝阻挡而改道流向斜槽,让水浇灌山坡;或者用竹轮把水提升到田里,因为那里的河岸太高,田地又非常平坦,足以抵充所费的劳力和昂贵的代价。然而,当无法获得平原土地时,年轻人有时会远离村庄,到山坡上去获取密林里的土地。这里并不缺乏此类林中空地,但它们往往无法种植稻子,只好用来做果园或香蕉地。观察留存在类似掸人这样比较先进的民族中间的幼子继承制古老习俗是饶有趣味的。

  据说居住在缅甸和阿萨姆交界处山区的钦人也遵循幼子继承制的习俗。他们的种族渊源关系还没有确定,但他们明显属于蒙古大家族,说藏缅语族方言。大多数钦人仍然处于非常蛮荒的状态,和他们的所有邻邦敌对而居。他们分成许多小氏族,经常相互袭击或袭击相邻的缅甸村庄。

  他们的生存需要基本上靠农耕所得,种植水稻、小米、豌豆、蚕豆、芝麻和烟草。但是他们的居住地并不利于农业生产,因为山地布满密林和灌木,并被纵横交错的沟壑分割开来。不过,村子附近的小块土地还是清理出来以备耕种。他们的婚姻法和继承法值得注意,其中有一个习俗允许男人优先娶他的堂表姐妹为妻,还有一条规则,“年龄较轻的儿子是钦人家庭的继承人,他也要一直待在家里并照顾父母和姐妹”。然而在哈卡钦人中间,幼子继承制习俗目前看来已经不存在了,或者说正在逐渐消失,而演变为长子继承制。虽然至少在两个家族或氏族(肯拉乌和克拉肖松)里,最小的儿子还是常常继承家庭的房屋,除非他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他与父亲不和,要不然就因为他是麻风病人或精神病人。从前这是所有哈卡钦人氏族里不变的规矩,即最年幼的儿子应当继承家庭的房产;但桑特氏族的一个名叫列恩侬的人遗嘱把房子传给最大的儿子,而没有给最小的儿子,从此以后,新的继承方式被大多数氏族所采纳。“至于坐落在玛卡地区的田产(laira),三分之二分给长子,三分之一留给幼子。”

  在缅甸边界若开地区的一个山地部落卡米人中间,其继承法则是:“如果一个男人死去时留下了两个或更多的儿子,财产的分配是这样的:有两个的话就平均分配;而如果不止两个,最大的儿子和最小的儿子就各得两份,剩下的每人各得一份。”这个继承法则显然是长子继承原则和幼子继承原则的一种折中,最大的儿子和最小的儿子都愿意同等程度地优于其余儿子。这种折中也许标志着幼子继承制向长子继承制的过渡。

  在中国云南省的一个重要且分布很广的土着民族罗罗人中间,也听说流行幼子继承习俗。罗罗人属于蒙古种族,使用藏缅语族的一种分支语。据一位英国旅行者说,在他们中间,“财产和地位的继承顺序是很奇怪的;最年幼的儿子一般总是先继承,然后才轮到年长的儿子”。

  我们至今讲述了主要由最年幼的儿子继承财产的蒙古人部落。我们现在来考虑主要继承人是最小的女儿的两个部落。这两个部落是阿萨姆地区的卡西人和加罗人。卡西人的起源和种族归属仍然还有争论。他们讲一种与周围所有部落都不同的语言,不属于蒙古语族,而且显然与印度支那的孟高棉语有关,现在认为它同样构成大南方语族的一个分支。这种南方语族的使用范围,从西面的马达加斯加到东面的复活节岛,从南面的新西兰到北面的旁遮普。但是,卡西人使用一种非蒙古语并不能证明他们属于非蒙古种族。因为当一种语言不能写下来加以保存时,讲这种语言的人们会非常乐意地放弃它,并且从他们接触的主流民族那里借来另一种语言,以取代自己原来的语言。这样方便而迅速地从一种语言转到另一种语言的例子是富有启示意义的,它们在现代讲各色各样语言和方言的缅甸人各部落中间已经见到,并被记录下来。卡西人的体格外貌和性格特征,看来都表明了他们的蒙古族起源。实际上,按照威廉·亨特爵士的说法,他们的蒙古族相貌是没有疑问的。他们是一些身材矮小、肌肉发达的人,小腿非常健壮,颧骨宽阔而突出,鼻子平坦,略有胡须,黑发笔直。眼珠是黑色或棕色的,眼睑有些偏斜,不过也没有中国人和其他一些蒙古人那样斜。肤色则随地方而略有不同,从淡淡的棕黄色到深棕色。

  他们的气质活跃,无忧无虑,善良,很喜欢讲笑话。所有这些特点无疑都倾向于表明,卡西人属于蒙古血统,而不属于他们语言上的同盟者、那些南方的——主要是热带地区的民族。

  即便如此,卡西人在生活方式和总的文化水平方面,与东南亚实行幼子继承制的蒙古部落并没有明显的区别。他们在固定的村落里生活,很少迁移,他们的生活来源主要靠农业,他们辛勤耕作,尽管他们的农耕方式有些原始。就如该地区大多数山地部落一样,他们通过开垦森林、伐倒树木和烧毁木材获得新的耕地。他们的主食是稻米和干鱼。

  卡西人的社会体系基础是母系递代,即仅通过女性一系来追溯继承的习俗。卡西人的每一个氏族都认为自己源自一个共同的女性祖先,而并非源自共同的男性祖先。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母亲、祖母……来推断自己的血缘关系,而不是根据父亲、祖父……来推断自己的血缘关系。血缘关系如此,继承关系也如此,不是通过男性一线,而只通过女性一线来传递,不是由最年长的,而是由最年幼的女儿来继承。如果她在母亲活着时死了,就由她上面最年幼的姐姐来做她的继承人,以此类推。如果没有女儿,这个女人的财产就传给她姐妹的最小的女儿,她也同样由她最年幼的女儿继承,以此类推。的确,在母亲死的时候,其他的女儿也有权得到她的一份财产。但是最年轻的女儿得到最大的一份,包括家庭的珠宝和房子,还有大量家庭财物。

  不过,没有全体姐姐的一致同意,她不可以擅自处理住宅,另一方面,这些姐姐有义务出钱为她修理住宅。至于田产,只属于最小的女儿,但姐姐们也有权分得田里的出产,以维持生活。祖母、她的女儿、她的女儿的女儿,几乎无一例外地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底下,或者生活在同一个围栏内的临近房子里。在祖母活着的时候,她就是住宅的主人。在这样的女性家庭里,男人是微不足道的。如果他是儿子或兄弟,他是不受重视的,因为当他结婚时,他就会离开家,并且到妻子的家里去和她的家人一起生活。如果他是一个妇女的丈夫,他还是不受重视的,不算家庭成员,也没有继承权。他只被看作是一个生育者。他经过自己的努力得来的任何财产,也会在他死后归他的妻子所有,妻子死后则传给她的孩子,而最小的女儿往往得到最大的一份。无论他活多久,他在妻子家里仍然是一个外人;而当他死后,甚至他的遗体也不能放在家庭墓地里她的遗体旁边。

  根据女性血统而不是根据男性血统来追溯并继承财产的习俗,在未开化民族中普遍存在,其起源可能基于某种社会状况,在那时候男女之间的性关系非常随意,因而母系的血统比较容易确定,而父系血统难以确定。这是一个困难的大问题,对它的争论会把我们引得太远。无论上述习俗的深远起源可能是怎样的,在现在的卡西人中间,该习俗分明与让所有的女儿留在家里,而让所有的儿子到他的妻子家里生活的规矩密切相关。因为根据这个规矩,女性是家里唯一的终身成员,因此房子和家庭财产应该留在她手里,而不是留在男性手里,这是很自然的。男子只有在结婚时才离开或进入家庭,并因此只在这里度过他生命中的一段时间。如果田产靠近住宅,而儿子们都和他们的妻子在遥远的村庄里有了自己的房子,则田产方面的情况也可以作同样的推论。在这样的环境里,很容易明白为什么是女儿而不是儿子应当继承家庭财产,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

  但如果这样来解释偏爱女儿而不是儿子作为继承人的习俗,那么,为什么偏爱最小的女儿而不是她的姐姐作为继承人,其原因仍然需要研究。

  卡西人自己解释最小的女儿地位受宠的原因是她必须履行一些宗教责任。正如他们所强调的,她维系着宗教,也就是说,她必须举行家庭的宗教仪式,并慰藉家庭的祖先。由于她为家庭担负这样重大的责任,她得到最大份额的财产也就完全应该了。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她改变了信仰,或者违反禁忌干了亵渎的坏事,就要丧失特权,并由她的最小的姐姐来继承,就如同她已经死了那样。这种对小女儿之所以具有特权地位的解释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我们还是要问,为什么认为最小的女儿比她的姐姐们更适合承担祖先崇拜的责任?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看来并非唾手可得。在其他部落里,偏爱最小的儿子作为继承人是因为他在兄长们离家外出闯世界之后,一直留在父母身边,住在家里。这个理由似乎对卡西人中间偏爱最小的女儿并不适用;因为在这个部落里,所有的女儿分明都终生住在父母的家里,而且与丈夫一起住在这里。但我们当然希望偏爱小女儿的理由要与偏爱小儿子的理由相似;因此,只能解释一种情况而不能解释另一种情况的理论,总不能认为是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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